二维码
万联信息网

扫一扫关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的条件(第一篇)

   日期:2020-02-07     浏览:256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高新 (4)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的事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 (1)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如有什么问题欢迎您的大胆咨询哦!服务热线:400-8920-080.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相关行业行情
推荐行业行情
点击排行

Copyright © 2012-2028 本站免费发布B2B行业信息,如有违规删除不通知,内容来自会员自发,本网不对发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如有异议,请发送邮件到b2bxinxi@126.com,我们将马上处理,且不收取任何处理费用。

沪ICP备16008128号-3